韩山师范学院2019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5493人阅读 2020-06-04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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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韩山师范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8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潮州市桥东,邮政编码:521041;

  韩东校区:广东省潮州市官塘工业园区,邮政编码:515653;

  潮州师范分院:广东省潮州市区西荣路52号,邮政编码:521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韩山师范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提前录取批次、本科批次及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批次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与中山职业技术学院电子信息工程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2+2”)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前两年在本科高校培养,后两年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以及学生奖助学贷、申请入党等由学校负责,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协办。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十七条 学校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与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应用电子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2+2”)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前两年在本科高校培养,后两年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以及学生奖助学贷、申请入党等由学校负责,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协办。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十八条 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教师试点计划录取进入学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及转专业,须在入学前与定向县(市、区)政府、培养院校签订《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协议书》,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考试或考察录用,派遣到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十九条 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收项目为足球(十一人制)、田径。具体报考条件、报名方式、测试时间、录取成绩要求及录取规则等详见《韩山师范学院2019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二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本、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报考普通本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专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1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本、专科层次体育类考生,只能且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报考艺术类(音乐类、美术类)考生,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队,依据教育部和各有关招生省(区、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有学业水平考试等级要求的省份,高水平运动队考生学业水平等级要求按照有关省份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业录取规则: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对于总分无排位分省份,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第二十七条 体育类、艺术类专业承认各省术科统考成绩。

  广东省生源录取原则: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出档后,体育类专业及艺术类统考专业,根据考生投档总分(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40%+省术科统考成绩×2.5×60%)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广东省以外生源录取规则: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生源所在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优先录取术科统考成绩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术科统考成绩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术科统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排位靠前的考生。

  韩山师范学院2019年广东省艺术类本科招生计划

专业名称

办学校区

学费(元/学年)

体检要求

院别

广东

美术学(师范)

校本部

10000

不招色盲

美术与设计学院

30

美术学(教师专项计划)

校本部

免学费

不招色盲

美术与设计学院

40

视觉传达设计

校本部

10000

不招色盲

美术与设计学院

40

环境设计

校本部

10000

不招色盲

美术与设计学院

40

产品设计

韩东校区

10000

不招色盲

陶瓷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学院

30

音乐表演

校本部

10000

音乐学院

40

音乐学(师范)

校本部

10000

音乐学院

50

音乐学(教师专项计划)

校本部

免学费

音乐学院

40

  第二十八条 农村教师专项计划招生专业的录取原则为“专业志愿优先”,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

  第二十九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除日语专业外的其他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一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三十三条 地理科学、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动漫设计等专业不招色盲;学前教育、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心理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环境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体育教育等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不招单色识别不全者。

  第三十四条 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体育教育专业因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视力、身高有要求,请双眼裸眼视力低于4.7,男生身高低于168cm、女生身高低于158cm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五条 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证》按《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要求,请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对照最新体检标准慎重报考。

  第三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学费、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标准执行。参见各省专业目录。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积极拓展资助渠道,不断加大助学力度,完善包括国家和学校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和学校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新生专项资助、社会资助等资助项目在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新生可申请学费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缴纳学费;此外,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门用于资助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缴纳学费,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设有每人每年2000—4000元不等的各类助学金,资助人数占学生总数的近20%。学校每年还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近1000个勤工助学岗位,参加勤工助学学生每月最高能够获得600元生活补贴。

  第三十九条 我校设有新生奖学金,对第一志愿(组)报考我校并正式注册学籍的优秀本科新生给予奖励,奖项为:1.广东省生源文理科总分前三名可获1-3万元的奖励(第一名可获3万元奖励,第二名可获2万元奖励,第三名可获1万元奖励);2.广东省生源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总分(投档总分)第一名可获2万元的奖励。以上奖项不重复奖励。如果出现高考分数相同则按一个名次计算。

  第四十条 高水平运动队特别优秀一级运动队员认定及奖励办法:国家一级运动员被我校录取后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优秀的高水平运动员,须提供相应获奖证书及高中学校出具的获奖证明等材料:

  1.运动员在入校前高中阶段参加省级教育厅、省体育局组织赛事并获得前二名以上(含第二名)名次;

  2.运动员在入校前高中阶段参加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组织赛事并获得全国比赛前八名以上(含第八名)名次。

  3.全国校园足球夏令营活动优秀阵容获得者。

  被我校录取一级(含)以上且认定为特别优秀的高水平运动员奖励四年学费,该奖励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规定录取人数的30%;如符合条件人数超过30%的比例,则按照参加学校高水平运动队体育专项测试从高到低排序,超30%部分高水平运动队运动员则奖励10000元。

  其他被认定为一级(含)以上的高水平运动员,我校将根据实际办队需要在入学报到并取得正式注册学籍后给予5000-10000元的奖励。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四十一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监督电话:0768-2523139

  电子邮箱:hs_jwb@hstc.edu.cn

  第四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8-2525449

  电子邮箱:hs_zsb@hstc.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hstc.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hstc.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2019年4月第6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适用于学校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韩山师范学院授权韩山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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